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5年5月19日立案受理原告雷*诉被告苏**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雷*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雷*撤诉。
案件受理费6700元,减半收取3350元,由原告雷*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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