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新密市**有限公司与中国石油**有限公司国际钻采物资供应分公司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新密市**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国石油**有限公司、中国石油**有限公司国际钻采物资供应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2日立案受理。审理中,原告于2015年1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新密市**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3894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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