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代怀军诉被告宁**、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代怀军于2016年4月19日以其他原因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宁**、郭**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代怀军申请对被告宁**、郭**的撤诉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代怀军撤回对被告宁**、郭**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4064元,减半收取为2032元,经本院院长批准减交1532元,本案实收诉讼费500元,由原告代怀军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