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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军伟与安阳**管理局履行法定职责纠纷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任*伟诉被告安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履行法定职责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任*伟主动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主动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任军*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任军伟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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