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任*伟诉被告安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履行法定职责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任*伟主动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主动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任军*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任军伟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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