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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与李**、陈**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马**与被告李**、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马**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依法对被告李**购买的位于商都大道南,新圃街西万胜路北东郡豪景5号楼一单元26层2603号房屋一套(合同编号为××号)、被告陈**名下位于中牟县城东风路北、丰华街**宅小区5号楼1-603号房屋予以查封。并提供魏**名下的房屋一套(房屋产权证号:牟房权证字第××号)、守花英名下房屋一套(房屋产权证号:牟房权字第××号)、马**购买的房屋一套(合同编号:ZM13001472292)作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马**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将被告李**购买的位于商都大道南,新圃街西万胜路北东郡豪景5号楼一单元26层2603号房屋一套(合同编号为××号)予以查封;

二、将被告陈**名下房屋一套(房屋产权证号:牟**第××号)予以查封;

三、将魏**名下的房屋一套(房屋产权证号:牟**第××号)予以查封;

四、将守花英名下房屋一套(房屋产权证号:牟**第××号)予以查封;

五、将马**购买的房屋一套(合同编号:ZM13001472292)予以查封。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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