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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与平顶**辅导中心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刘**因与被上诉**育辅导中心(以下简称春蕾中心)劳动争议一案,不服新华区人民法院2014年5月15日作出的(2014)新民劳初字第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2014年7月1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7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刘**及其委托代理人岳重阳,被上诉人春蕾中心的委托代理人郑**、刘**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刘**于2014年10月10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刘**自愿撤回上诉,属于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刘**撤回上诉。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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