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洛阳**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陈**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汝阳县人民法院(2015)汝*初字第55号民事判决。洛阳**限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洛阳**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贾**、吴**及被上诉人陈**的原审委托代理人崔**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判决程序不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撤销河南省汝阳县人民法院(2015)汝*初字第55号民事判决。
本案发回河南省汝阳县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