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崔**诉被上诉人陈**及原审被告信**保、雷**机动车交通事故赔偿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潢川县人民法院(2014)潢民初字第35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崔**、被上诉人陈**委托代理人冯**,原审被告雷**委托代理人魏**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在诉讼中,上诉人崔**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崔**申请撤回上诉,并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崔**撤回上诉。
二审诉讼费1485元,减半收取742元,由上诉人崔**承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