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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崔**诉被上诉人陈**机动车交通事故赔偿责任纠纷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崔**诉被上诉人陈**及原审被告信**保、雷**机动车交通事故赔偿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潢川县人民法院(2014)潢民初字第35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崔**、被上诉人陈**委托代理人冯**,原审被告雷**委托代理人魏**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在诉讼中,上诉人崔**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崔**申请撤回上诉,并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崔**撤回上诉。

二审诉讼费1485元,减半收取742元,由上诉人崔**承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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