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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武艳国、张**与安阳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合同担保执行复议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复议人王**、武艳国、张**不服河南省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2007)龙执字第191-3号执行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河南省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2007)龙执字第191-3号执行裁定认定事实不清,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和《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试行)》第八条,《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撤销河南省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2007)龙执字第191-3号执行裁定;

二、发回河南省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重新审查。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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