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申请复议人王**、武艳国、张**不服河南省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2007)龙执字第191-3号执行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河南省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2007)龙执字第191-3号执行裁定认定事实不清,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和《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试行)》第八条,《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撤销河南省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2007)龙执字第191-3号执行裁定;
二、发回河南省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重新审查。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