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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诉被告张**物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诉被告张**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张**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六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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