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诉被告张**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张**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六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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