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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与开封市**有限公司、林州市**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王**因与开封市**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司)、林州市**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林**公司)、开封**理处(以下简称市政管理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于2015年2月5日向开封市**民法院提起诉讼,该院于2015年7月29日作出(2015)顺民初字第178号民事判决。王**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开封市顺河回族区人民法院(2015)顺民初字第178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开封市**民法院重新审理。

案件受理费7575元,退还王**。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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