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冷**、董*振犯抢劫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西华县人民检察院以西检未刑诉(2015)5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冷*、董**抢劫罪,于2015年12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元月6日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西华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杨**、张*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冷*、董*及其董*的法定代理人董**、辩护人宋**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西华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6月18日13时许,被告人冷*伙同董*驾驶一辆黑色大架雅马哈摩托车窜至西华县西华营镇东街废品收购站北50米通往孙董村的小斜路上,将路过此处的一骑电动三轮车的陶*从电动三轮车上推下车,后被告人冷*上前对陶*进行殴打,并将陶*脖子上所佩戴的一个银色带吊附坠的项链抢走。

2015年6月18日14时许,被告人冷*伙同董*驾驶一辆黑色大架雅马哈摩托车窜至西华县西华营镇张林桥村北200米北,将路过此地的邱*推入路旁沟中,后被告人董*上前对受害人进行殴打,在二人殴打撕扯中董*将受害人所带的黄金项链拽断抢走,经鉴定价值2880元。

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交了相关证据,认为被告人冷*、董*的行为已构成抢劫罪,提请依法惩处。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冷*、董*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请求从轻处罚。

董*辩护人辩称,董*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应从轻或减轻处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5年6月18日13时许,被告人冷*伙同董*驾驶一辆黑色大架雅马哈摩托车窜至西华县西华营镇东街废品收购站北50米通往孙董村的小斜路上,将路过此处的一骑电动三轮车的陶*从电动三轮车上推下车,后被告人冷*上前对陶*进行殴打,并将陶*脖子上所佩戴的一个银色带吊附坠的项链抢走。

2015年6月18日14时许,被告人冷*伙同董*驾驶一辆黑色大架雅马哈摩托车窜至西华县西华营镇张林桥村北200米北,将路过此地的邱*推入路旁沟中,后被告人董*上前对受害人进行殴打,在二人殴打撕扯中董*将受害人所带的黄金项链拽断抢走,经鉴定价值2880元。

另查明,被告人冷*2009年因犯强奸罪被郸城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12年9月28日刑满释放。

上述事实,被告人冷*、董*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陶*、邱*的陈述,证人理聪明的证言,西华县公安局扣押物品清单,西华县公安局发破案报告、西华**证中心西价鉴字(2015)第132号鉴定结论书、郸城县公安局东风派出所、城**出所证明,郸城县人民法院(2009)郸少刑初字第16号刑事判决书、商丘监狱释放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冷*、董*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抢劫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冷*在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次犯罪,系累犯,应从重处罚。根据二被告人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冷*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6月20日起至2020年6月19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被告人董**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6月20日起至2018年6月19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周口**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九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