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冀某某与赵某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冀某某与被告赵某某为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冀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赵某某经合法传唤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冀某某诉称:原被告双方于1996年经人介绍相识并同居生活,至今没办结婚证。双方于1999年3月生女孩赵*甲,又于2005年9月29日生儿子赵*乙。现两个孩子一直随原告在深圳生活学习,被告并未尽一点照顾和抚养义务。现要求:1、依法解除原被告双方的同居关系;2、两个小孩由原告抚养,被告支付相应的抚养费。

原告冀某某为支持其主张,向法庭提交如下证据:

1、身份证、户口本,用于证明其身份的家庭成员情况。

2、证人冀**的证人证言,证明冀某某有2009年带着两个孩子在外务工生活至今。

被告辩称

被告赵某某未答辩,亦未向本院提交证据。

本院查明

以上原告提交的两份证据,因被告未到庭进行质证,本院经综合认定,该两份证据属实,本院应予确认。

依据有效证据,本院确认如下案件事实:原被告双方于1996年经人介绍相识并同居生活,至今没有办理婚姻登记。原被告双方于1999年3月20日生女儿赵**;又于2005年9月29日生儿子赵**。现两个孩子均自2009年随原告在深圳生活。2015年10月8日,原告诉至本院,要求解除与被告的同居关系,两个孩子由其抚养,被告支付抚养费。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而同居生活,属于同居关系,其双方的同居关系不受法律保护。本院不作出处理。其双方所生子女为非婚生子女。根据法律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样的权利。原告要求由其直接抚养两个小孩,但未能提供小孩随其生活更有利于小孩成长教育的证据。同时因被告未到庭,对双方的抚养能力,本院也无法作出评判。故小孩的抚养问题,以维持现状为宜。因此应驳回原告要求直接抚养小孩的诉讼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冀某某要求直接抚养女儿赵**、儿子赵**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河南省**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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