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查申请人洛**司郑州分行诉被申请人张**实现抵押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交申请书,申请撤回对被申请人张**实现抵押物权的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人洛**司郑州分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申请人洛**司郑州分行撤回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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