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江*与被告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江*以被告已履行了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江*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640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1820元,保全费1355元,合计3175元,由原告江*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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