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梁**申请宣告沈**恢复民事行为能力一案中,申请人梁**于2015年12月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本案的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人梁**的撤回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申请人梁馨予撤回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日
杨**、史*犯非法拘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常熟**有限公司与苏州**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柴**与王**、信达财**限公司河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梁**与沈*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顾*与沈**、沈**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王*与中国人民财**州市分公司、史**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苏州市**有限公司与苏州中融**保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招商银行**木渎支行与苏州市**有限公司、苏州**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苏州南**限公司与苏州市**有限公司恢复原状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赵**非法侵入住宅罪二审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