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纪俊民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2)

案件描述

原告纪**与被告徐**、张**、炜华**公司、苏州**有限公司、苏州国**限公司、苏州炜**限公司、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4)吴**初字第000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调解书明确:一、被告徐**、张**于2014年2月25日前返还原告纪**借款22500000元,并支付利息(自2013年12月11日起至给付之日止按中**银行同期同档借款基准利率4倍计算)。二、被告炜华**公司、苏州**有限公司、苏州国**限公司、苏州炜**限公司、杨**对被告徐**、张**履行上述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原、被告之间就本案民间借贷纠纷一次性了结,今后再无其他纠葛。四、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五、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7150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合计82150元,由被告徐**、张**负担,并于2014年2月25日前直接给付原告纪**,原告纪**已预交的诉讼费用本院不再退回。至期,因被告徐**、张**、炜华**公司、苏州**有限公司、苏州国**限公司、苏州炜**限公司、杨**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纪**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人民币22582150元,申请执行费89982元。

本院立案受理后,向各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及财产申报表,要求各被执行人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并如实申报财产状况,各被执行人在规定时间内未向法院申报财产状况。同时,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权利义务告知书,并要求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供其所了解的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或线索,但申请执行人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或线索。

本院认为

在执行过程中,经申请执行人纪俊民同意,被执行人杨**通过以物抵债的形式作价300万元给申请执行人,其余被执行人一直未履行。经本院调查,被执行人苏州**有限公司、苏州国**限公司、苏州炜**限公司、炜华**公司均已歇业,被执行人徐**、张**目前下落不明。经本院查询被执行人苏州**有限公司、苏州国**限公司、苏州炜**限公司、炜华**公司、徐**、张**在吴江范围内的银行存款及房产、车辆登记等财产情况,查询得知:1、被执行人苏州**有限公司名下持有12684600股常熟农村商业银行股权,该股权质押给苏州**支行,质押金额为4000万元;持有吴江农村商业银行股权12397612股权,对上述股权本院进行了冻结措施。2、被执行人炜华**限公司名下有土地使用权【证号:吴*用(2002)第02189107、02189108号】,2014年3月11日苏州**民法院对该土地使用权进行了查封,查封期限为两年。其土地使用权抵押给苏州**公司,抵押金额为1.55亿元。被执行人炜华**限公司名下有车牌号为苏E×××××、苏E×××××、苏E×××××、苏E×××××、苏E×××××、苏E×××××、苏E×××××、苏E×××××各一辆,2014年3月18日对上述车辆进行了查封,查封期限为一年。3、被执行人炜华**公司名下有位于吴江区汾湖镇黎里乌桥村房产(所有权证号:05004813)、土地使用权【证号:吴*用(2009)第1006210),2013年11月22日对上述房地产进行了查封,查封期限为两年。其土地使用权、房产抵押给中国**江支行,抵押金额为本金及利息4230万元,设备抵押给中国**分行,抵押金额为1000万元。被执行人炜华**公司名下有车牌号分别为苏E×××××、苏E×××××、苏E×××××、苏E×××××各一辆,2014年3月18日对上述车辆进行了查封,查封期限为一年。4、被执行人徐**名下有车牌号分别为苏E×××××、苏E×××××、苏E×××××、苏E×××××、苏E×××××、苏E×××××、苏E×××××、苏E×××××汽车各一辆,2014年3月18日对该八辆车进行了查封,查封期限为一年。5、被执行人张**名下有位于盛泽镇的五套房产(证号:02029018、02029019、02029027、02027173、02026993),2014年1月21日对上述房地产进行了查封,查封期限为两年。6、对被执行人徐**、张**采取了边境控制的强制措施。除此之外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前期已对苏州**有限公司所持有的吴江农村商业银行股权12397612股(2013年度每股净资产5.55元)进行了三次拍卖均流拍,三次拍卖的底价分别为每股5.55元、5.2725元、5元。本院对苏州**有限公司所持有的常熟农商行12684600股权进行拍卖,第一次拍卖以2013年度每股净资产4.23元为底价,因无人报名而流拍,以每股3.8元(4.23元的90%)进行第二次拍卖,最终以48290300元成交,扣除苏**行质押优先受偿金额42606741.68元及执行费107378元,尚余5576180.32元在本院帐上。2014年9月29日本院委托对被执行人炜华**公司名下的房地产进行评估,目前正在依程序处置中,2014年10月28日对徐**名下车牌号苏E×××××车辆进行评估拍卖,最终以评估价450000元成交,其他车辆下落不明。另以炜华**公司及关联系列企业为被执行人的案件标的合计目前约为9.7亿元,2014年7月18日苏州**民法院苏中法(2014)141号文件明确关于涉炜华**公司系列案件指定本院执行,本院决定并案执行。经合议庭讨论认为,涉炜华系列案件标的大,案情重大、复杂,处理周期长,考虑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为宜,待相关涉案财产处置完毕及执行条件成熟后恢复执行,并与他案一并参与分配。另申请执行人纪俊民同意在炜华系列企业财产处理完毕前,暂不执行被执行人杨**的财产。鉴于本案的实际情况,本院向申请人告知执行的具体情况,申请执行人纪俊民表示认可,待执行条件成熟后再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上述事实,有生效法律文书、执行谈话笔录、调查笔录、银行查询回单等证据予以佐证。

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依法受到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目前对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进行了查控。因涉炜华系列案件标的大,案情重大、复杂,处理周期长,考虑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为宜,待执行条件成熟后恢复执行。鉴于本案的实际情况,本院向申请人告知执行的具体情况,申请执行人纪俊民表示认可,待执行条件成熟后再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院(2014)吴**初字第0001号民事调解书主文未履行部分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本案终结执行后,待执行条件成熟,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0一五年一月二十九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