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俞*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案件描述

原告俞*与被告张**、苏州**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4)吴江盛民初字第000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调解书明确:一、被告张**实际结欠原告俞*借款本金907200元,自愿承担借款利息119013元及律师代理费31980元,合计1058193元,被告张**于2014年2月28日前一次性给付原告。(双方当事人可自行交付,或汇入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开户行:吴江农村商业银行营业部,账号:0706678011120100001793)。二、被告苏州**有限公司就被告张**上述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本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签名或捺印起生效。四、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579元,由被告张**、苏州**有限公司承担,两被告于2014年2月28日前直接支付给原告,原告预交的费用本院不再退还。至期,因被告张**、苏州**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俞*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人民币1065772元,申请执行费13058元。

本院立案受理后,向各被执行人发出执行令、权利义务告知书及财产申报表,要求各被执行人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并如实申报财产状况,各被执行人在规定时间内未向法院申报财产状况。同时,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权利义务告知书,并要求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供其所了解的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或线索,但申请执行人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或线索。

本院认为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一直未履行。经本院调查,被执行人苏州**有限公司已歇业,被执行人张**下落不明。经本院查询被执行人张**、苏州**有限公司在吴江范围内的银行存款及房产、车辆登记等财产情况,查询得知:被执行人苏州**有限公司名下持有12684600股常熟农村商业银行股权,该股权质押给苏州**支行,质押金额为4000万元;持有吴江农村商业银行股权12397612股权,对上述股权本院进行了冻结措施。除此之外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前期已对苏州**有限公司所持有的吴江农村商业银行股权12397612股(2013年度每股净资产5.55元)进行了三次拍卖均流拍,三次拍卖的底价分别为每股5.55元、5.2725元、5元。对苏州**有限公司所持有的常熟农商行12684600股权进行拍卖,第一次拍卖以2013年度每股净资产4.23元为底价,因无人报名而流拍,现在以每股3.8元(4.23元的90%)进行第二次拍卖成交,成交价款为4829.03万元。另以炜华**公司及关联系列企业为被执行人的案件标的合计目前约为11.7亿元,2014年7月18日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苏中法(2014)141号文件明确关于涉炜华**公司系列案件指定本院执行,本院决定并案执行。经合议庭讨论认为,涉炜华系列案件标的大,案情重大、复杂,处理周期长,考虑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为宜,待相关涉案财产处置完毕及执行条件成熟后恢复执行,并与他案一并参与分配。鉴于本案的实际情况,本院向申请人告知执行的具体情况,申请执行人俞*表示认可,待执行条件成熟后再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上述事实,有生效法律文书、执行谈话笔录、调查笔录、银行查询回单等证据予以佐证。

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依法受到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目前对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进行了查控。因涉炜华系列案件标的大,案情重大、复杂,处理周期长,考虑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为宜,待执行条件成熟后恢复执行。鉴于本案的实际情况,本院向申请人告知执行的具体情况,申请执行人俞*表示认可,待执行条件成熟后再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院(2014)吴江盛民初字第0002号民事调解书主文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本案终结执行后,待执行条件成熟,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0一五年五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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