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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谷**有限公司与河北电力设备厂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原告江苏谷**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北电力设备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江苏谷**有限公司于2015年11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谷**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江苏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112元,减半收取2556元,由原告江苏**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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