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端**与王远东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上诉人端**、王**与被上诉人丁**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上诉人端**、王**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且未按规定预交本案上诉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本案按上诉人端**、王**撤回上诉处理,各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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