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苏州**限公司、苏州**有限公司等租赁合同纠纷、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民事裁定书

案件描述

苏州**限公司(以下简称巨力公司)与苏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都瑞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苏**委员会于2015年6月10日作出(2014)苏仲裁字第543号裁决。仲裁裁决作出后,巨力公司向本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8月4日公开听证进行了审查。申请人巨力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陈**、委托代理人陆*、王**,被申请人都瑞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周*到庭参加听证,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巨力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理由是:本案不是一起单纯的租赁合同纠纷,也不能简单的认定租赁合同期满而要求巨力公司搬迁并返还房屋。巨力公司作为被拆迁房屋的承租人,依法享有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搬迁补偿等权利,并且其搬迁的前提是获得了补偿款。但巨力公司未获得任何补偿,都瑞公司只片面请求巨力公司搬迁,隐瞒了拆迁的相关证据材料,导致仲裁庭只裁决巨力公司履行搬迁的义务,巨力公司权利与义务严重不对等,裁决显失公平。故请求撤销(2014)苏仲裁字第543号裁决。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巨力公司承租房屋在租赁期内是否被纳入政府拆迁范围,均不影响都**公司行使合同权利。巨力公司以都**公司隐瞒房屋拆迁的相关证据为由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申请人巨力公司请求撤销苏**委员会(2014)苏仲裁字第543号裁决的申请。

申请费400元,由申**力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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