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案外人)江苏省**有限公司与陆**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于2014年7月22日立(2014)镇执保字第121号案,决定对(2014)镇民初字第00077号民事裁定进行执行。在执行过程中,于2014年9月9日查封了丹阳市**有限公司、江苏**限公司部分机器设备。2014年11月3日,案外人江苏省再保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提出异议,认为被查封机器设备中的15台单动薄板拉伸油压机,具体型号与数量为YH27K-315一台、YH27K-400三台、YH27K-500三台、YH27K-630四台、YH27K-800二台、YH27K-1250一台、YH27K-1600一台,是其以融资租凭方式出租给丹阳市**有限公司使用的,其是这15台设备的所有人,要求解除对该15台设备的查封措施。本院受理该执行异议案件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在本院的审查过程中,异议人与申请执行人就案涉15台单动薄板拉伸油压机的处置达成协议,由本院对上述案涉设备进行拍卖处置,所得款项优先支付给异议人5437937元。2015年8月3日,异议人书面向本院提出撤回异议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异议人江苏省再保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自愿撤回异议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存在不准予撤回的情节,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异议人江苏省再保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撤回执行异议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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