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薛*与周*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薛**与被告周**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薛**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薛**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7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薛**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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