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陶*与扬州**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原审原告)陶*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扬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瘦**店公司)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2014)扬**初字第267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7月27日受理本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案件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依据上诉人、被上诉人二审期间提交的证据,致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2014)扬**初字第2671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19616元,退还上诉人陶*。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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