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常州**有限公司、赵**等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民事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人**有限公司因不服常州市武进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武劳人仲案字(2013)第1219号仲裁裁决,向本院申请撤销该仲裁裁决。申请人**有限公司于2015年3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要求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有限公司撤回其提出的撤销仲裁裁决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的利益、集体的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申请人**有限公司撤回其要求撤销常州市武进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武劳人仲案字(2013)第1219号仲裁裁决的申请。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申请人**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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