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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陆地方*新能源**限公司与南京海**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江苏陆地方*新能源**限公司与被告南京海**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2015年12月14日,原告以“双方有望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陆地方*新能源**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系其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并无规避法律情形,应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江苏陆地方*新能源**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875元减半收取937.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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