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江苏陆地方*新能源**限公司与被告南京海**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2015年12月14日,原告以“双方有望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陆地方*新能源**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系其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并无规避法律情形,应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江苏陆地方*新能源**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875元减半收取937.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