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与被告杨**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于2016年3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在诉讼期间,原告张**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386元,减半收取1693元,由原告张**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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