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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与杨**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与被告杨**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于2016年3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在诉讼期间,原告张**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386元,减半收取1693元,由原告张**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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