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苏州星之熠流**限公司与上海凯**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上海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凯**司)与被上诉人苏州星之熠流**限公司(以下简称星**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管辖异议一案,上诉人凯**司不服江苏省**人民法院(2015)园民初字第01379-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凯**司上诉称:凯**司与星**公司存在多笔合同关系,并非均以苏州工业园区为合同履行地。星**公司并未在其诉请中明确其主张仅限于其举证的部分合同,一审法院无权审理合同履行地不在其管辖范围内的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即上海**民法院享有本案管辖权。请求二审法院原审裁定,裁定将本案移送至上海**民法院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公司起诉时举证的多份《施工合同》分别以苏州工业园区东华林街仁恒A6生活泵房、苏州工业园区鼎立星湖街项目生活泵房、苏州工业**D人才公寓等位于苏州工业园区范围内的地点为施工地点,故苏州**民法院是依法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综上,上诉人凯**司主张本案应当由上海**民法院审理并无法律依据,其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据此,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