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崔**与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崔**诉被告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崔**于2015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崔**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为1150元,保全费1020元,合计2170元,由原告崔**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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