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崔**诉被告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崔**于2015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崔**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为1150元,保全费1020元,合计2170元,由原告崔**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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