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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与俞*、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苏*与被告俞*、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因被告俞*下落不明,本案依法转入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苏*的委托代理人卜*、方*野,被告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俞*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苏**称:2014年10月23日,两被告因资金周转困难向原告借款10万元,双方约定每月23日前还款1万元。后两被告仅归还借款1万元,剩余9万元至今未还。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仍未归还。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判令:1、两被告归还借款9万元;2、两被告支付以本金9万元,按中**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自2015年8月24日起至实际归还日的逾期还款利息。

被告辩称

被告俞*未作答辩。

被告李**辩称,确认借款事实,但其还款能力有限故仅同意分期归还借款本金,不同意支付逾期还款利息。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4年10月23日,被告俞*、李**均以借款人身份共同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写明向原告借款拾万元整,于每月23日前归还本金壹万元。原告以现金交付两被告借款10万元整。被告俞*已归还原告借款本金1万元。

以上事实,有借条、当事人的陈述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当事人之间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根据原告提供的借条、被告李**的当庭陈述,本院对原告主张两被告共同向原告借款10万元,已归还1万元,剩余借款本金9万元未归还的主张予以确认。根据借条约定的还款方式,原告的债权于2015年8月23日已全部到期,故原告要求两被告归还剩余借款本金9万元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关于逾期还款利息,本院认为两被告未按借条约定的时间按时履行还款义务,确已构成违约,故原告要求两被告支付自2015年8月24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以中**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本金9万元的逾期还款利息之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本院认为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俞*、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苏*借款90,000元;

二、被告俞*、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苏*自2015年8月24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以中**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借款本金90,000元的逾期还款利息。

如被告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50元,由被告俞*、李**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付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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