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材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邵**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2014)六商初字第71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材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27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上诉人南京澳**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南京澳**限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22626元,减半收取11313元,由上诉人**材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