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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润置**限公司与徐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华润置**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司)因李**等人诉徐州市铜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铜山区住建局)城建行政管理一案,不服江苏省**民法院(以下简称徐州中院)(2015)徐*终字第00058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华**司申请再审称:徐**院以其现场勘查的情况否定行政机关出具的情况说明,认定涉案小区不符合交付条件,超过权限,违反《最**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因此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主要证据不足;铜山区住建局向申请人颁发徐铜住建(2013)通字第10号《徐州**房地产开发住宅项目同意交付使用通知书》(以下简称《住宅项目同意交付使用通知书》)的行为是综合验收行为,由于”住宅小区等群体房地产开发项目综合验收制度”已被行政法规取消,该行为没有法律依据;徐州市人民政府制定的《徐州市城市房地产开发住宅项目交付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开发企业应当申领交付手续,未取得《交付使用通知书》,不得向房屋买受人交付房屋、不得办理房屋产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权证,该地方政府规章设立了行政许可,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原审判决引用该规章属于适用法律错误。请求本院撤销原审判决,改判确认铜山区住建局作出的《住宅项目同意交付使用通知书》违法。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虽然《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十八条关于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对住宅小区等群体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的规定,作为行政审批事项已经被《**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2004)16号)取消,但为加强城市房地产开发住宅项目的交付使用管理,保障住宅的整体居住功能和质量,自2008年2月1日施行的地方政府规章《徐州市城市房地产开发住宅项目交付使用管理暂行办法》亦明确规定了住宅项目交付使用应当符合的条件。该规章第十条第(四)、(五)、(七)、(十)项规定,居民生活用电和小区管理用电纳入城市供电网络;小区内道路建设符合规划要求和质量等级标准,与外界交通干道之间有符合标准的道路连接,并按照设计要求完成相应的道路照明设施建设;按照建设方案完成住宅小区内的绿化,因季节原因未完成绿化的,应当向市园林部门作出承诺,落实保障措施;按照建设方案配套建设的电信通讯、有线电视、邮政等设施已建成。本案中,华**司系云龙**宅小区的房地产开发企业。2013年12月中旬,徐州**林管理所等十二家单位对华**司开发的云龙**宅小区分别出具了验收合格表,同意项目交付使用,铜山区住建局于2013年12月20日为华**司颁发了《住宅项目交付使用通知书》。华**司据此通知购房业主办理房屋交付手续。部分云龙湖悦府小区业主接到通知后,经现场查看,认为云龙**宅小区存在水、电、燃气、暖气、绿化、道路、网络、邮电等设施尚未完工,房屋通向地下室的楼梯未建成,房屋及厨房、卫生间存在漏水、渗水等现象,小区不具备交付条件,向新闻媒体等有关部门投诉反映情况。江**视台公共频道”新闻360”栏目于2014年3月13日晚7时播出了题为”如此验收,一路绿灯,留下隐患”新闻采访报道。节目采访中,部分出具验收合格单位的工作人员,有认可未到现场验收,有认可验收时小区存在问题,但华**司已出具承诺书整改。电视新闻画面显示小区道路、绿化、管网管线等工程尚未完工,房屋存在渗水、楼梯未建成等现象,居民生活用电尚未纳入城市供电网络。2014年5月份,云龙**服务中心在小区张贴”温馨提示”,内容有:地下车库、环氧地坪、墙面等正在施工中,不便之处敬请谅解的字样。云龙湖悦府小区居民生活用电于2014年9月底纳入城市供电网络。因此,铜山区住建局在2013年12月20日为申请人华**司颁发《住宅项目交付使用通知书》时,涉案住宅项目存在居民生活用电并未纳入城市供电网络、小区道路等施工尚未完工、排水管道不畅通、部分房屋及车库等漏水渗水、部分设施设置不规范等问题,不符合上述规章所规定的交付使用条件。铜山区住建局未履行监督管理职责,颁发《住宅项目同意交付使用通知书》不符合《徐州市城市房地产开发住宅项目交付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原审法院判决予以撤销并无不当。

《最**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人民法院可以依当事人申请或者依职权勘验现场。为查明案件事实,徐**院在二审审理过程中对涉案住宅项目进行现场勘查并拍摄照片,符合法律规定。《最**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五条规定,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并经庭审质证。未经庭审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定案证据。本案各方当事人在庭审中对现场勘查情况及照片均发表了质证意见,现场勘验照片能够作为本案的定案证据。以上证据能够验证,涉案住宅项目在徐**院审理本案期间仍存在排水管道正在维修、部分房屋及车库存在漏水、渗水、局部管线等正在维修中等情形,实际还不具备交付使用的条件。据此,徐**院认为一审法院判决确认铜山区住建局向申请人颁发《住宅项目交付使用通知书》的行为违法不当,判决撤销一审判决、撤销《住宅项目交付使用通知书》并无不当。

综上,华**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第(三)、(四)项规定的情形。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华**司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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