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翁*甲与南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翁*甲与被告南*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8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姚*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12月30日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翁*甲及委托代理人韩*,被告南*及委托代理人周**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翁*甲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并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一子取名翁*乙。双方婚前婚后均因工作原因而分居两地,因生活环境及生活习惯的不同,被告经常因琐事与原告吵架,原告为了家庭和孩子而一直忍让。2015年5月,被告在与原告争吵后强行将孩子从无锡带到镇江,其后一度将孩子送至被告东北父母家。原、被告现已无法沟通,感情完全破裂,无和好可能,故诉讼要求离婚,婚生子翁*乙由原告直接抚养。

被告辩称

被告南*辩称,被告不同意离婚,理由:1、原、被告长期分居两地是因为工作原因,并非感情不和;2、原、被告婚后生活很幸福、甜蜜,偶有小摩擦为任一家庭正常现象;3、2015年5月将孩子带回镇江是因为被告回镇江时孩子哭得撕心裂肺,被告实在不忍心,此后曾联系原告接回孩子,但原告直接提出离婚要求,此后也未来镇江看望孩子。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告翁*甲与被告南*于经人介绍相识并于××××年××月××日在镇江登记结婚,××××年××月××日在辽宁锦州生一子取名翁*乙,孩子近2岁时原告将其带至无锡抚养。因工作原因,双方婚前婚后均长期分居两地。2015年5月,被告不顾原告反对,将孩子翁*乙自无锡带回镇江,又一度将孩子送至东北被告父母家,引致双方激化。

上述事实有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户口簿、当事人陈述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姻关系合法有效,依法受法律保护。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离婚,缺乏足够证据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而被告亦向法庭表示不同意离婚,于*于理应给予双方改善夫妻关系的机会,故对原告本次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双方目前最大症结在于长期的两地分居,造成正常家庭生活的缺失以及沟通障碍,并由此引发诸如2015年5月双方在对待子女抚养、教育的不智行为。对此双方均应保持冷静、克制,并予反思,反思各自在家庭中的定位及责任。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翁*甲要求与被告南*离婚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2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翁*甲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份,上诉于江苏省**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开户行:中国工**安路分理处,账号:11×××61)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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