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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冯**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检察院以苏园检诉刑诉(2015)59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曹*、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11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后,认为不宜适用简易程序,遂决定中止审理,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曹*、被告人冯*及其辩护人张**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7月26日,被告人冯*因生意纠纷指使被告人曹*等人在苏州工业园区某酒店殴打被害人吴*,致其轻伤;被告人冯*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罪行;被告人曹*如实供述了自己罪行。

为证实上述指控,公诉人当庭宣读或出示了被告人曹*、冯*的供述笔录,被害人吴*的陈述笔录,证人顾*、宗*的证言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病历资料、法医学鉴定书,抓获经过、发破案经过,和解协议、收条、谅解书,刑事判决书、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户籍资料等证据。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曹*、冯*应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冯*系自首,被告人曹*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提请依法予以惩处。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冯*的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没有异议,提出被告人冯*系自首、无前科劣迹、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请求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5年7月26日,被告人冯*因生意上的纠纷指使被告人曹*等人至苏州工业园区某酒店一楼楼梯间内,采用拳打脚踢的手段殴打被害人吴*。经法医学鉴定,被害人吴*此次外伤致鼻骨粉碎性骨折已构成轻伤二级;致面部创及体表挫擦伤属轻微伤范畴。

另查明,被告人冯*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罪行;被告人曹*被抓获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在公安机关主持下,被告人曹*与被害人吴*达成和解协议,赔偿被害人人民币2万元并取得被害人谅解;被告人冯*赔偿被害人曹*人民币7万元并取得谅解。

又查明,被告人曹*于2004年7月1日因犯盗窃罪被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于2006年11月14日因犯非法拘禁罪被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于2007年12月21日因殴打他人被苏州市公安局公交分局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人民币五百元;于2009年9月21日因诈骗被苏州市公安局公交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于2012年3月20日因诈骗被原苏州市公安局沧浪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

1、被告人曹*、冯*的供述笔录,被害人吴*的陈述笔录,证人顾*、宗*的证言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2015年7月26日,被告人冯*指使被告人曹*等人故意伤害被害人吴*的经过。

2、病历资料、法医学鉴定书,证实被害人吴*的伤情。

3、抓获经过、发破案经过,证实本案侦破及二被告人归案的情况。

4、和解协议、收条、谅解书,证实被告人曹*、冯*赔偿被害人吴*并取得谅解等情况。

本院认为

5、刑事判决书、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户籍资料,证实二被告人的身份情况及被告人曹*的前科劣迹。

本院认为,被告人曹*、冯*等人目无法制,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曹*、冯*均积极实施故意伤害行为,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冯*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罪行,是自首,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曹*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依法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曹*、冯*犯故意伤害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正确,予以支持。被告人曹*自愿真诚悔罪,通过积极赔偿等方式获得被害人谅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故依法对被告人曹*从轻处罚。关于被告人冯*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冯*系自首、无前科劣迹、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请求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经查属实,予以采纳。被告人曹*、冯*另致被害人轻微伤的情节,本院在量刑时予以考虑。被告人曹*具有多次前科劣迹,酌情从重处罚。据此,本院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不受侵害,对被告人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九条之规定;对被告人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曹**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8月20日起至2016年3月19日止)。

二、被告人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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