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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杭州一品江南旅行社**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上诉人诉称

上诉理由及请求:上诉人从未与被上诉人签订过任何形式的选择管辖协议,被上诉人提供的《互为委托合作合同》及双方在往来传真件中上诉人的公章、业务确认章等均系被上诉人私刻、伪造,上诉人将依法解决。关于本案的合同履行地,根据被上诉人所述其受上诉人委托承接上诉人的旅游接待义务,但接待地并不固定,无法确定合同履行地,故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被上诉人百盛国**司的诉请内容,结合一品江南太原分公司的管辖权异议及上诉意见,本案系组团社与地接社之间因旅游接待业务而产生团费支付纠纷。根据《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18条的规定,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中,百盛国**司系接收货币一方,其住所地在南京市建邺区福园路133号3101室,该地点属原审法院辖区,故原审法院作为合同履行地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关于上诉人提及的公章造假问题,可待案件进入实体审理后,通过申请专业机构鉴定查明解决。综上,对上诉人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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