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王**与王**、俞金传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与被告王**、俞**、绍兴宝**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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