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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与张*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丁*与被告张*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4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储**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2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丁*及其委托代理人戴**,被告张*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丁*诉称:其与张*于××××年××月经朋友介绍相识,后双方第一次登记结婚。2008年10月,双方因琐事离婚。××××年××月,双方第二次登记结婚,婚后双方未生育子女。2008年起,张*开始吸毒,并多次被强制戒毒。2014年8月,张*再次因吸毒被抓。期间,其一直劝诫张*戒毒,但没有任何效果,张*仍陷入毒瘾,难以自拔,反而经常对其进行暴力打骂,致使其身心造成极大的伤害。现请求判令:双方离婚。

被告辩称

被告张*辩称,其与丁*感情很好,也没有对丁*进行打骂,其不同意离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丁*与张*于××××年××月经人介绍相识,后依法登记结婚,2008年10月,双方因琐事登记离婚。××××年××月××日,双方再次登记结婚,双方婚后未生育子女。在双方婚姻存续期间,张*因吸毒多次被公安机关抓获,并被强制戒毒。2011年,丁*曾因吸毒被公安机关处理,后丁*未再吸毒。因张*多次吸毒,屡教不改,丁*于2016年1月4日向本院起诉,要求与张*离婚。

上述事实,有原告丁*提供的结婚证,及本案庭审笔录等证据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丁*与被告张*在双方离婚后,又重新登记结婚,其婚姻关系合法有效,受法律保护。本案中,近几年来,张*因吸毒多次被公安机关处理,且屡教不改,其吸毒的违法行为已严重伤害了夫妻感情,夫妻双方已难以共同生活,应当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应准许双方离婚。丁*虽然在多年前也曾有过吸毒行为,但其在被公安机关处理后已不再吸毒,已改过自新。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1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丁*与张*离婚。

本案受理费已减半收取120元,由丁*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及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户名:江苏省**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工**中支行;帐号:11×××05)。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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