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叶*芬诉被告苏州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诉讼的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叶**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人民币2786元、财产保全费1945元,合计4731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吴*与中国平安**司无锡分公司、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马**与施**、中国人**有限公司无锡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无锡**有限公司与中国平安**司无锡分公司、吴*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丁*与张*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曹**与禹高云买卖合同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杨**与方雄军、苏州华**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张**与仲**、中国人**有限公司苏州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翟*与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许**与张**、中国人**有限公司苏州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谢**、冯**等与何*、中国人民财**州市分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