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原告傅*与被告王*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后,原告傅*于2015年9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王*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傅*申请撤回对被告王*的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傅*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735元(已减半收取),由傅*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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