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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与江阴**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江阴**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徐**司)因与被上诉人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阴市人民法院(2015)澄青商初字第0006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徐**司又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徐*公司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系其依法行使民事处分权利的行为,且该行为既不违反法律规定,又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徐*公司撤回上诉,双方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1334元减半收取667元,由徐**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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