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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与朗维纺**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

审理经过

原告王**与被告朗维纺织机**限公司(下称朗**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潘**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1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被告朗**司的委托代理人姚*到庭参加诉讼。后依法由审判员潘**、人民陪审员丁**、陈**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于2015年3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及其委托代理人杜**、被告朗**司的委托代理人姚*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王**诉称:2009年12月23日,原告进入被告单位工作,双方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至2014年2月22日。2014年5月30日,负责管理原告的组长要求原告到其他组的生产线上工作,原告不愿意去,双方因此发生争吵,后被同事劝开。事后本人很后悔,向组长和公司道歉,并愿意服从工作安排,但被告于2014年6月4日将原告开除。原告向吴江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下称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委员会超期未作出裁决,现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经济赔偿金22203元。

被告辩称

被告朗**司辩称:原告在被告单位工作期间,工作一再出错,组长孙*便通知要其换回到原来的工作岗位,但原告对组长的安排不满意。2014年5月30日,原告持刀意图伤害组长,被同事拉开。被告认为,原告的行为既严重违反了劳动纪律,也违反了被告单位的规章制度。被告单位制订规章制度时,组织全体员工进行了民主讨论,原告参加的规章制度的制订,对相关规定是明知的。因被告单位未成立工会,被告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进行了公示,同时向吴江**开发区工会进行了书面通知,后又专门向吴江**开发区工会寄发了征求意见书。综上,被告认为,被告与原告解除劳动合同符合法律规定,不应支付经济赔偿金。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09年12月23日,王**进入朗**司工作。双方签订的最后一份书面劳动合同约定,劳动合同期限自2011年12月23日起至2014年12月22日。2014年5月30日,王**与其组长孙*发生争执。现场监控视频显示,王**手持美工刀冲向孙*,双方发生肢体冲突,后被现场同事拉开。王**陈述,其持刀冲向组长的原因是组长安排她做较重的工作,心里不服气,用美工刀在自己手腕上划了两下,要给组长看。2014年6月4日,朗**司出具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一份,载明王**在工休期间持美工刀袭击组长孙*,违反《员工手册》第七条“在公司范围内,拥有致命武器,骚乱行为,威胁、恐吓、强迫其他员工,因激怒或其他原因而导致的攻击”的规定,给予开除处理。2014年6月10日,王**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委员会于2014年11月28日作出超期审理征询意见书(确认书),王**要求终结审理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另查明:朗**司《员工手册》补充条款--《员工奖惩管理办法》规定:员工有骚乱行为,威胁、恐吓、强迫其他员工,因激怒或其他原因而导致的攻击的,属于严重违纪行为,公司可以将该员工无偿解雇。该《员工奖惩管理办法》于2010年9月6日经朗**司第五届全体员工大会讨论通过,王**在会议签到表上签字。同日,王**签字确认收到员工手册补充政策(奖惩政策和休假政策)。

朗**司申请证人孙*出庭作证。

证人孙*陈述:证人系王**所在部门的组长。因王**在工作中多次出现失误,证人便通知王**换岗。事发当日,证人正在休息,突然看到王**拿着刀冲过来,然后抓住证人的衣服,证人当时都呆了,后来很多人围过来。整个过程中,证人没有受伤,不知道王**是否受伤。王**认为,证人的陈述与事实不符,当时有很多人拦着,王**没有将刀对着证人。

以上事实,由原告提交超期审理征询意见书、劳动合同、解除劳动合同通知、工资发放明细,被告提交的《员工手册》、《员工奖惩管理办法》、签收单、监控视频、证人证言,以及原、被告的当庭陈述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劳动者应当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遵守用人单位合理的规章制度。本案中,原告王**与组长孙*发生争执。现场监控视频显示,原告手持美工刀冲向孙*,后被其他员工拉开,结合证人孙*的证言,可以认定原告有持刀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行为。原告认为其持刀冲向组长的原因是心里不服气,要给孙*看自己的伤口的陈述,因未有相应证据证实,本院不予采信。被告朗**司的《员工奖惩管理办法》通过相应的民主程序制订,并且原告确认收到《员工奖惩管理办法》,被告单位依据规章制度的规定,在单位公示后,解除与原告之间的劳动合同,符合法律规定,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赔偿金的请求,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王**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王**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民法院。同时按照**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苏州**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行园区支行;账户名称:苏州**民法院;账号10×××99),上诉于江苏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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