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石*与张*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石*于2015年7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石*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石*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石*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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