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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与张*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石*与张*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石*于2015年7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石*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石*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石*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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