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上诉人中国平安**司江苏分公司与被上诉人王*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中国平**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王*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2014)鼓商初字第198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5月18日立案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中国平**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本案按上诉人中国平安**司江苏分公司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1699元,减半收取849.5元,由上诉人中**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