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祖志与阜宁县三灶镇人民政府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祖志与被告阜宁县三灶镇人民政府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祖志于2016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祖志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该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祖志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祖志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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