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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与中国人民**司大丰支公司保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中国人民**司大丰支公司为与被上诉人陈*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大丰市人民法院(2014)大商初字第022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中国人民**司大丰支公司以达成庭外和解为由,于2015年1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中国人民**司大丰支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中国人民**司大丰支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210元,减半收取为105元,由上诉人中国**司大丰支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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