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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与江苏**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王*因与被上诉**有限公司、被上诉人**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民法院(2013)盐民初字第005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4月1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王*的委托代理人陈**、被上**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孙**及委托代理人彭长春、被上诉人广**司的委托代理人陆*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江苏省**民法院(2013)盐民初字第0051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江苏省**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72392元,由本院退回;保全费5000元,由王*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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