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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与柏**、管**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柏**因与被上诉人吴**及原审被告管荣*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2014)都龙*初字第001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1月4日公开开庭审理本案。上诉人柏**及其委托代理人殷**、被上诉人吴**到庭参加诉讼,原审被告管荣*经本院合法传唤未能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2014)都龙*初字第0012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5800元,由本院退还上诉人柏玉堂。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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