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舒**与顾**、中国人民**司兴化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舒**与被告顾**、中国人民**司兴化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2月14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舒**的诉讼请求为:1、误工费3400元、营养费20元/天×30天u003d600元、车损600元、交通费500元、护理费100元/天×15天u003d1500元,合计6600元,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基于查明的事实,对于原告的损失认定如下:医疗费1890.66元(被告顾**垫付)、误工费120元/天×14天u003d1680元、车损200元、交通费300元,上述合计4070.66元。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最**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最**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中国人民**司兴化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赔偿原告舒**医疗费、误工费、交通费等合计4070.66元,其中赔偿原告舒**2180元(此款汇入下列账户:户名舒**;开户行中**银行;账号62×××71),返还被告顾**垫付款1890.66元。

二、驳回原告舒**对被告顾**的诉讼请求。

三、驳回原告舒**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所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舒**负担17元,被告中国人民**司兴化支公司负担8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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