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钱**与于**、中国人民**司东台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上列当事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钱**的诉讼请求:1、医疗费13233.8元、误工费5000元/月×6个月u003d30000元、护理费80元/天×40天u003d3200元、营养费20元/天×60天u003d1200元、交通费859元、车辆、头盔、手套、护身衣损失费1195元、住院伙补1895元,合计51582.8元,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辩称

被告于法远辩称:对事故事实及责任认定无异议;事发后垫付了12000元,请求一并处理。

被告中国人民**司东台支公司辩称:对事故事实及责任认定无异议;涉案车辆在我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计免赔30万元商业险,事发在保险期限内,超过交强险限额的医疗费需扣除非医保,同时需扣除20%免赔率;我公司不承担诉讼费鉴定费。

本院查明

本院认为:基于查明的事实,各方当事人对于原告主张的医疗费13233.8元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对于各方当事人存在争议的部分,认定如下:误工费150元/天×180天u003d27000元、护理费80元/天×40天u003d3200元、营养费20元/天×60天u003d1200元、交通费400元、财损5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8元/天×20天u003d360元、鉴定费730元,上述不含鉴定费合计45893.8元。被告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41100元,超出交强险的为4793.8元,保险公司在商业险范围内承担80%为3835元,余额958.8元由于法远自负。

本院认为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最**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最**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中国人民**司东台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赔偿原告钱**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等合计44935元,其中赔偿原告钱**33893.8元,返还被告于法远垫付款11041.2元。

二、驳回原告钱**对被告于法远的诉讼请求。

三、驳回原告钱**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所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42元,减半收取521元,原告钱**负担179元,被告中国人民**司东台支公司负担342元。鉴定费730元,由被告于法远负担。因鉴定费已由原告垫付,故由被告在履行上述判决主文期限内一并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民法院,并预交案件上诉费1042元(江苏省**民法院开户行:农行**支行;户名:江苏省**民法院;帐号:10×××68)。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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