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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与朱**、晶*电光源(兴**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苏*飞诉被告朱**、晶*电光源(兴**限公司(以下简称晶*公司)、中国人民**司兴化支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代理审判员付庭许、人民陪审员张**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2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苏*飞及其委托代理人王**,被告朱**、晶*公司的共同委托代理人唐**,保险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顾建湖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苏*飞诉称:2014年6月20日,朱**驾车与原告发生交通事故致原告受伤,现原告主张1、医疗费13364.58元、住院伙补20元/天×16天u003d320元、营养费20元/天×60天u003d1200元、护理费80元/天×45天u003d3600元、误工费100元/天×150天u003d15000元、交通费1000元、鉴定费720元,合计35204.58元,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辩称

被告朱**、晶*电光源(兴**限公司辩称:对事故事实及责任无异议;事发后朱**垫付了8000元医疗费,请求一并处理。

被告保险公司辩称:对事故事实及责任无异议,载货车辆载人原告自身有过错,朱**驾驶的车辆在我公司投保交强险及不计免赔100万元商业险,事发在保险期限内;本起事故造成两人受伤,我公司已赔偿143986元,医疗费项目下赔偿46175元、伤残赔偿项下赔偿97811元,诉讼费及保全费我公司不承担。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4年6月20日,被告朱**驾驶苏M×××××小型普通客车,由西向东行驶至兴化市S332省道82km+800m路段处,在超车过程中与前方同向原告苏**驾驶、载带苏**的苏M×××××正三轮载货摩托车发生追尾碰撞,造成苏**、苏**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兴**警大队认定朱**负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苏**、苏**无责任。原告苏**受伤后住院16天,花费医疗费13364.58元。诉讼中,经原告申请,本院委托泰**民医院司法鉴定所对原告的伤情进行鉴定。经鉴定,原告误工期限150日,护理期限45日,营养期限60日。原告为此支付鉴定费720元。

另查:朱**驾驶的苏M×××××小型普通客车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1000000元不计免赔商业三责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事发后,被告朱**已支付原告8000元。

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事故认定书、驾驶证行驶证、保单、出院记录、门诊病历、医疗费发票、鉴定书、鉴定费发票及本院庭审笔录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本案作为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双方对事故责任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原告的三期已经鉴定,本院予以确认。

基于查明的事实,各方当事人对于原告主张的医疗费13364.58元、营养费20元/天×60天u003d1200元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保险公司要求扣除非医保用药无事实依据本院不予采信。对于各方当事人存在争议的部分,认定如下:住院伙食补助费18元/天×16天u003d288元、护理费80元/天×45天u003d3600元、误工费80元/天×150天u003d12000元、交通费500元、鉴定费720元,上述不含鉴定费合计30952.58元。

本院认为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最**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最**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中国人民**司兴化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赔偿原告苏*飞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等合计30952.58元,其中赔偿原告苏*飞22952.58元,返还被告朱**垫付款8000元。

二、驳回原告苏**对被告朱**、晶*电光源(兴**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三、驳回原告苏**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所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81元,原告苏**负担237元,被告中国人民**司兴化支公司负担444元。鉴定费720元,由被告中国人民**司兴化支公司负担。因鉴定费已由原告垫付,故由上述被告在履行上述判决主文期限内一并给付原告72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民法院,并预交案件上诉费681元(江苏省**民法院开户行:农行**支行;户名:江苏省**民法院;帐号:10×××68)。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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